继湖南省“团灭”P2P平台之后,山东省也下发“一刀切”通知。
10月18日,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《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》表明,当前P2P网贷行业正在进行风险专项整治,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。未来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对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。
网贷之家档案显示,山东地区共有28家平台。
中国互金协会信披系统显示,山东地区共有5家平台披露数据,分别为海融易、钱吧金融、中融宝、汇泉贷、宜联贷;截至2019年9月30日,借贷余额分别为4.29亿元、0.14亿元、3.33亿元,0.14亿元,1.62亿元。
此前,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曾公告表示,湖南省整治名单内被纳入行政核查的24家网贷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,将予以取缔。
而就在前不久,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在央行举行的2019年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:今年以来,网贷风险整治工作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,借贷余额、借贷人数、在营机构数量均大幅下降。同时表示,力争在202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网贷领域存量风险化解。
此外,据新京报10月11日报道,P2P网贷“监管”试点有望启动,但关于试点具体的名称、方案、步骤以及少量入围机构的标准,尚未最终确定。另据市场传言,网贷试点将从厦门、北京开始。其中,厦门地区的监管试点,大概率会最先开启,时间最早会在10月底。
由此来看,湖南、山东之后,未来或有更多地区对P2P平台“一刀切”。不过,这并不妨碍部分地区启动监管试点。
附: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《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》全文
广大P2P网贷参与人:
我局现对P2P网贷行业相关风险进行提示,请P2P网贷出借人谨慎出借,风险自担;P2P网贷借款人要遵守合同,按时还款;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经营,严守规定。
一、P2P网贷机构的性质
根据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(银监会〔2016〕1号令),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。个体包含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(P2P)是指依法设立,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。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,为借款人与出借人(即贷款人)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、信息公布、资信评估、信息交互、借贷撮合等服务。当前,P2P网贷行业正在进行风险专项整治,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。未来我们将对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。
二、网络借贷参与方风险承担原则
网络借贷平台按照依法、诚信、自愿、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,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,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,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,不得非法集资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、诚实守信、责任自负、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。网络借贷平台承担客观、真实、全面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,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。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。
三、出借人应高度关注投资风险
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、风险识别能力、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。出借人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,应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,自行判断投资风险,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。
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,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,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,不应以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来判断投资的安全系数。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,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。
四、借款人须认真履行还款义务
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,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,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,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。以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资金,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。
五、解决纠纷的途径
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、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,可以通过自行和解、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、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,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,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。
如出现涉嫌犯罪行为造成出借人损失,出借人应及时携带有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,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(犯罪行为人)退赔责任,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。
转自:网贷之家